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法发[2018]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浑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 县法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
(四)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协调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等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五)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办理国家
赔偿案件。
(六)审理各类再审案件;行使审判监督职能。
(七)审理法律规定的其它案件。
(八)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申诉等案件的立案审查及诉讼服务工作;负责案件的鉴定、评估、审计等事项的委托工作;办理来信、来访和各方转办、督办的工作;负责申诉复查等工作。
(九)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民事法律文书及刑事法律文书中的
民事财产部分,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它生效法律文书。
(十)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审判业务理论研
究和宣传报道。
(十一)办理其他应由本院承办的事项。第四条 县法院设下列内设机构:(1)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负责本院行政、财务、文电、会务、机要、装备、保密、档案、司法警察等工作。(2)政治部。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建设、组织人事、党群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3)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办理案件立案审查及诉讼服务工作;负责案件的鉴定、评估、审计等事项的委托工作;处理来信来访、转办督办及申诉复查等工作。(4)刑事审判庭。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5)民事审判庭。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协调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等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6)综合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理各类再审案件、第一审行政案件,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行使审判监督职能。(7)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负责统筹案件流程管理、审判业务理论调研指导、司法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维护等工作;承办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8)执行局。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民事法律文书及刑事法律文书中的民事财产部分,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它生效法律文书。
第五条 浑源县人民法院政法专项编制56名。设院长1名,副院长4名(其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院长为正科长级),政治部主任1名(副科长级),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2名(副科长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7正12副。
第六条 县法院人民法庭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