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面推进司法改革进程的要求,为规范审
判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审判质效,完善我院绩效考核
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绩效考核注重实绩、讲求科学、激励先进、鞭
策落后。
第三条 绩效考核实行两级考核。院绩效考核委员会负
责考核部门及部门负责人,部门考核小组负责本部门干警的
考核。
第四条 绩效考核工作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依照相关
标准和程序,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一)统一尺度与分级分类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绩效考核采用分类考核、日常考核、年度考核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六条 院成立由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
绩效考核委员会。由院长担任绩效考核委员会主任,其余党
组成员为副主任,政治处、纪检组、案管办、审判监督
庭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为委员。
绩效考核委员会在政治处设立办公室,负责法官考核的
组织和协调工作。
在各审判业务庭(审判团队)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
的绩效考核小组,依据本方案,负责对应庭室或团队的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绩效考核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本院法官考核方案与考核计划,指导考评工作;
(二)审查法官培训计划,指导培训工作;
(三)讨论决定法官考评结果;
(四)对法官职级职务调整、奖惩、免职、辞退等提出建议;
(五)受理法官对考评结果不服的复议申请;
(六)其他应当由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的事项。
第三章 绩效考核内容
第八条 本院对审判业务部门(审判团队)的考核分立案、执行、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五部分进行。考核以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等为基本内容。我院依据一定时期审判执行工作重点,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
第九条 对法官办案数量的考核,要以办案、结案数量为基础,综合考虑诉讼程序、案件类别、审执环节、结案方式等能够反映案件繁简难易程度的要素,并纳入对法官办案工作量的考核范畴。
第十条 对法官办案质量的考核,要以发回重审、改判、
指令再审、决定再审的案件数量为基础,并将庭审评查、裁
判文书评查、文书上网公开等案件质量的评查结果纳入对法
官办案质量的考核范畴。
第十一条 对法官办案效率的考核,要以审结率、执结
率为基础,并将久押不决刑事案件、长期未结民事行政诉讼
案件等严重影响审判效率情形的评查结果,纳入对法官办案
效率的考核范畴。
第十二条 对法官办案效果的考核,要以服判息诉、自
动履行、申诉信访等情况为基础,综合考虑审判流程信息管
理的内容,将审判工作全过程纳入对法官办案效果的考核范
畴。
第十三条 审判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要以岗位职责和
承担的工作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
率以及工作成效等,并与所在审判团队的审判绩效相结合,
应当注重听取法官及审判团队的意见。
第十四条 以各审判业务庭室(审判团队)审判质效为
依据,对部门进行考核。以院庭长办案制度和法官办案数量、
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采用百分制量化计分方法。
完成岗位目标得基础分;超额完成岗位目标任务或受到
相应表彰奖励的,给予加分;未完成岗位目标任务或受到相
应处罚的,予以扣分;同一事项不重复记分,以该事项最高
分值为标准;跨年度加分、扣分的,均以发文时间为准,只
记入一个年度。
第十六条 绩效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时段为本年
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
第四章 绩效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判庭室或审判团队制定本部门(审判团队)岗位工作目标,明确法
官、审判辅助人员岗位职责。
(二)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书面总结全年办案数量、办
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等履职情况。
(三)对部门(审判团队)岗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法
官、审判辅助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自评与考核。
(四)由所在部门(审判团队)提出法官、审判辅助人
员绩效考核等次意见,报分管院长确认后送院绩效考核委员会。
(五)绩效考核委员会经过审核,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提交院党组研究审定。
(六)考核结果应在本院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绩效考核委员会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应当有相应的事实和理由。绩效考核委员会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 5日内作出复议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官本人,复议意见为最终结果。
第十九条 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将考评结果记入法官考评档案,作为法官等级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考核结果等次
第二十条 法官考核结果等次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一)优秀是指法官的职业道德良好、审判技能出色、审判绩效突出。
(二)称职是指法官的职业道德良好、审判技能较强、审判绩效较好。
(三)基本称职是指法官的职业道德较好,审判技能基本符合岗位要求,审判绩效基本达到规定指标。
(四)不称职是指法官的职业道德较差,审判技能无法胜任岗位要求,审判绩效未达到规定指标;法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追究责任的,考评视为不称职。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本年度计入等级晋升年限。考核结果为称职(不含)以下的(不定等次的),本年度不计入等级晋升年限。
第二十二条 年度内因病、事假等个人原因累计离岗超过半年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本年度绩效考核不定等次。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法官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相关规定,可参加法官等级的正常晋升或选升;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绩档案,作为职务、职级晋升,以及年度评优、上级单位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法官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组织参加教育培训、暂缓晋升法官等级或降低、取消法官等级。当年度考核不称职且不能胜任法官岗位的,退出法官员额。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绩效考核得分作为部门绩效奖金总额发放的依据,标准由绩效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六条 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不得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绩效考核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绩效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 绩效考核奖金分类
第二十八条 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奖金分为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两个部分,分别占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的40%和60%。
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按人均分配,按月随工资发放。
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按绩效考核情况发放,原则上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三十条 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本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奖金总量。
(一)按照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人均工资收入(基本工资、地区性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下同)50%的水平,扣除法官其他工资项目(基本工资、地区性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差额确定本院法官绩效考核奖金总量。
(二)按照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人均工资收入(基本工资、地区性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下同)20%的水平,扣除审判辅助人员其他工资项目(基本工资、地区性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差额确定本院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奖金总量。
(三)将本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由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并上报省法院。
第八章 绩效考核奖金分配程序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 法官分配标准
1、分别按照全院法官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的40%和60%,确定全院法官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
2、在全院法官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限额内,平均确定每个法官的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数额,按月随工资发放,计算公式为:法官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每月金额=全院法官绩效考核奖金总量×40%÷法官总人数÷12。
3、在全院法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限额内,按照一定的岗位权重比例分配到各业务部门(审判团队)。有关业务岗位权重系数由绩效考核委员会结合本院办案数量多少、司法责任轻重、人力资源配备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十二条 审判辅助人员分配标准比照法官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依据绩效考核所确定的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发放。年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核算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年评定为称职等次的,按照同等同级低于优秀等次10%以上至20%以下核发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
年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同等同级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平均数的50%发放。
年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发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
年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上等次的审判辅组人员,其年度内因病、事假等个人原因累计离岗天数未超过半年,但超出法定假期15天的天数,扣除对应绩效考核奖金。扣除的奖金计入所在的团队绩效考核奖金总量。
第三十四条 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应当坚持突出工作实绩,坚持公平合理,不与职务和职级挂钩,主要依据责任轻重、办案质量、办案数量、办案难度、办案效率、办案效果等因素。
第三十五条 员额内的院长、副院长等院领导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按照本院法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平均数发放。
第三十六条 根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平时考核和年度业绩考评情况,可以扣减或者停发其绩效考核奖金。具体如下:
(一)年度业绩考评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其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按所属部门同类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平均数的50%发放。
(二)年度业绩考评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定等次的),停发其当年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
(三)对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停发党纪处分影响期间和政纪处分期内全部绩效考核奖金;已发放的,要如数追回。
(四)停发或扣减绩效考核奖金,由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政治部、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和违法违纪认定情况作出处理,报院党组决定后,政治部门通知财务部门执行。
(五)扣减或者停发的绩效考核奖金计入各自序列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人员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重点考核日常工作任务、阶段性目标及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和成效。
第三十八条 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奖金参照审判辅助人员的增资水平和增资方式一并发放。未入额院领导绩效考核奖金按照本院司法行政人员平均水平发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在编在册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个人绩效考核由法警支队根据高院总队要求另行确定。
第四十条 本考核办法由院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特殊情况,经院绩效考核委员会同意,对本办
法中各条款可作适当调整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浑源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