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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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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永春  发布时间:2015-12-23 15:21:08 打印 字号: | |
  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对称。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我国的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

  郑国“铸刑书于鼎”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一般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邓析“竹刑”

    续子产铸刑书之后,大夫邓析于公元前502年自行修订郑国的法律,书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竹刑”最初属于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影响。邓析因为“私造刑法”有违“国家法制”,被执政驷歂(chuan)处死,但是他的竹刑在郑国流传并为国家认可,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晋国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这是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

  晋国叔向认为:“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 “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代表对“铸刑鼎”发表的反对意见:“晋其亡乎,失其度也。”“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国家 这些国家的法律以判例为主制定法为辅,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国家 这些国家以制定法为主习惯法为辅不承认判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对应;制定法与习惯法对应。

  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旧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具有客观性和规范性,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是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的重要标志。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及其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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