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去三年我院离婚案件的审理情况
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输出,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互联网的普及以及部分人群道德观念的下滑,近年来我院离婚纠纷案件居高不下。过去三年我院共受理民事案件1598件,离婚纠纷案件810件,占案件总数的50.69%。其中,2012年共受理民事案件553件,其中离婚案件238件,占案件总数的43.04%。2013年共受理民事案件499件,其中离婚案件285件,占案件总数的57.11%。2014年共受理民事案件546件,其中离婚案件287件,占案件总数的52.56%。
二、离婚纠纷案件的特点
1、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和好或调解和好的较少,通过公告诉讼离婚的逐渐增多,缺席判决案件的比例逐渐升高。在审结离婚案件中,和好撤诉的案件极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和好的不多,绝大多数在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同时由于一方当事人外出,去向不详或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增多,通过公告送达的比例增大;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不愿意离婚(主要为男方),但不依靠有效救济途径,积极到庭应诉挽留婚姻,往往采取消极抵抗情绪,总认为其拒绝签收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和拒绝到庭,法院就不应判决离婚,故缺席判决案件的比例逐渐升高。
2、离婚纠纷案件中,农村当事人较多,县城当事人较少。前者约占70%,后者约占30%。这是因为当前我县农村社会存在很多不稳定因素,诸如从农村或山区移民搬迁到城市后,年轻夫妻接触面变广,逐渐对自己的婚姻产生了不满从而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乃至离婚。另就是因为城镇居民特别是公职人员的离婚当事人为顾及颜面等原因,大多采取协议离婚,很少进入诉讼程序。
3、女方提起诉讼较多。主要因性格不合,丈夫对其实施暴力,丈夫不忠、丈夫外出打工及女方以外出打工为名离开家,双方分居多年,无法形成牢固的婚姻关系,故提出离婚。
4、案件审理结果受经济因素的影响逐渐增强。案件的争议中,婚姻关系淡化,离婚协议的达成大都取决于对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子女抚养费等是否能够达成一致。
三、离婚纠纷案件的成因分析
当前离婚案件上升有多方面的因素,同时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近年来道德水平的下滑,人们对夫妻关系的认识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对婚姻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婚姻生活中不愿意包容和理解对方,很多是以收入或相貌作为衡量配偶的标准;再加上现在社会也普遍接受通过解除婚姻的方式去追求个人幸福的价值观念,造成传统风俗习惯下的婚姻家庭观念受到了巨大的冲击。
2、经济和生活的压力。稳定的经济收入是维系婚姻的重要物质条件。而为改善家庭经济外出务工两地分居,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过低生活艰苦等,都是诱发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浑源县作为地处山区的国家级贫困县,受经济浪潮的冲击,农村青壮年男女、夫妻纷纷外出打工,寻求发展机会,改变家庭生活条件和个人生活环境。而夫妻外出打工的多数都是各在一方长期两地分居,而处于大城市的生活环境,生存空间的扩展,接触人群的变化,与此前的配偶和家庭情况形成的极大反差,使之发生蜕变,夫妻之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夫妻之间感情的加深和巩固,使夫妻感情受到极大的冲击产生裂痕,导致进行婚外恋等。
3、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处理不善。夫妻相互忠实义务问题突出,以婚外恋、网恋、一夜情等形式最为典型。赡养老人和子女教育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和紧张。其他关系上,亲友特别是双方父母对夫妻家庭事务的过度干涉和参与,也会引发夫妻冲突。
4、婚前无感情基础。有的当事人在认识不久便同居或结婚,婚前对对方的性格为人等情况了解不够,导致婚姻基础差,而婚后又未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为生活琐事吵闹、打架。
5、部分当事人没有家庭意识,不顾家庭、不关心夫或妻和孩子,成天醉酒、赌博或者东游西逛、不务正业,更不听归劝,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甚至发展到感情破裂。
6、一些传统陋习的影响。绝大多数年轻夫妻结婚时,男方除要支付结婚、购置婚房的花销外,都要给付女方数万至十几万不等的彩礼,很多农村家庭为此再次返贫。而由于都是年轻人,婚后生活不节俭,加上就业形势不好,导致婚后不久生活即陷入困难,从而引发夫妻家庭矛盾。
7、家庭暴力也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由于封建意识和大部分家庭的收入来源主要靠男性的原因,一部分男人认为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的,而暴力行为发生后,女方往往抱着能忍就忍的心态,不敢抗争,这也助长了施暴者的暴力行为。目前,女性的社会地位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正是这种社会地位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又掩饰了家庭暴力依然存在的事实。虽然,《婚姻法》有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执行并不令人乐观。一些长期饱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唯一的选择只能是以离婚解脱。除此之外,一方面随着妇女受教育程度提高,她的经济收入甚至还高于丈夫。在这种有充足生活保障的情况下,妇女敢于面对家庭纠纷,在面对离婚时再也没有了后顾之忧,敢于通过离婚来寻求解脱。
四、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1、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教育和引导工作。这样做虽然往往起不到调解和好或撤诉的效果,但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更好的理解和认识婚姻关系,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再次组成家庭后能更好地处理婚姻家庭关系。
2、在庭外加强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核实。特别是对一些公告送达及其它缺席判决的案件,一定要加强对双方子女、亲属及基层组织的调查核实。
3、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正确适用法律,多做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对离婚双方进行调和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而双方的情况又符合夫妻感情破裂情形应当判决离婚的,一定要加强调和工作,以减少判决后当事人的矛盾激化;而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草率离婚的当事人不要轻易判离,尽量促进夫妻双方和好,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
五、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谐的对策及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念。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普法宣传,尤其要加强对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宣传,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婚姻家庭法制意识,使老百姓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使他们进一步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培养公民良好的道德情操。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谐的家庭美德,使广大青年树立家庭观念和责任观念,避免草率结婚、离婚。建立起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积极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运用各种手段把离婚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基层组织以及当事人的熟人朋友,在解决离婚纠纷过程中有很好的化解矛盾作用,而且往往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婚姻家庭纠纷的产生大多由一些小事引起,当事人的熟人朋友等和当事人关系较好,当事人往往比较信赖他们,所以请他们做工作当事人也比较容易接受,有利于纠纷的化解、矛盾的缓和。因此,要充分利用和挖掘他们,使他们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中发挥出积极作用,运用各种手段把离婚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
浑源县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