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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心释明法规 驳回起诉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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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丹莉  发布时间:2015-11-20 15:42:35 打印 字号: | |
  十月二十九日,我院受理了沙圪坨镇英庄村九名当事人因上访不服浑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诉讼案件。

    今年五月一日新的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相继出台后,我院行政诉讼案件呈持续增长态势,尤以团伙诉讼为一大特点。且当事人对社会、政府抵触情绪较大。如若处理不当,极易形成集体上访案件。

    行政庭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及时给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告知书等有关法律手续。经过认真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了解到其中八名当事人就该案事实已向大同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而根据《行政复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定复议期限内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十一月六日审判人员电话通知当事人到庭,十一月九日到庭后,其中几名当事人情绪激动、言语偏激、指责质问,出言不逊,认为法院与行政机关官官相护。而审判人员沉着安排,给其耐心解释相关法律法规,约半小时后,当事人态度有所转变,特别是对审判人员的工作作风和和蔼的态度均表示赞许认可,声称“今天你们给我们上了一次法制宣传教育课”,八名当事人平和满意地领取了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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