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本院作出的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调解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法律规定应当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限
申请执行生效的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法律文书,申请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
2、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本院以外的法律文书需要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须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的正本)。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公民)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件;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副本、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4、如申请人不能来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授权委托书须写明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如是特别授权应注明授权内容。
5、提供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给双方当事人送达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 6、需要时可提供被执行人的住所和可供执行的材料清单,如在审理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提供相关材料。